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8
地址:合肥市沿河路合肥市司法局
(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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