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中,对工资总额的解释是: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根据以上解释,对下述政策应当做正确理解: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2.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正确理解】其中的“劳动保险”是指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1条、第42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正确理解】其中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5.《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正确理解】该款虽然将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作了并列陈述,但是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只能归于“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其中之一,唯一选择是归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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