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书具备相应条款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日期:2013-6-11 浏览:2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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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王小明应聘到一家合资公司任采购部经理,聘期为三年。在聘任书中,该公司明确了王小明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王小明曾经提出要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总经理对他说:“不用签了,这就是劳动合同。”今年初,该公司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到任后,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为由,要将其辞退。王小明遂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聘任书算不算劳动合同?
调解员指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本案中,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聘任书中内容已经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相应条款。另外,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该聘任书可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约,总经理当然无权辞退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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