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及未成年工 工作场所低于33℃
日期:2013-8-7 浏览:2698次
案例:
李某怀有身孕三个半月,妊娠反应与妊娠特征均不明显。因担心胎儿的发育受影响,在面对持续的高温天气状况下,李某向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要求转入室内工作。单位以李某怀孕月份轻无妊娠反应为由未予同意。
点评:
李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既不人性化,也是违法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7条及第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做法,李某可以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若造成了损害,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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