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3-8-31 浏览:2605次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与直接用工不同的是,法律没有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行使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又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违约的责任承担者当然是劳务派遣单位。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加以约束,法律只允许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派遣单位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遭到派遣单位拒绝,却仍然自行离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应当分不同情形加以对待。其一,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给派遣单位造成损失,也就当然谈不上赔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之外, 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二,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而对用工单位承担经济损失,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脱离赔偿干系。根据民法的报偿理论,只有当被派遣劳动者主观恶意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应当全额赔偿,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部分赔偿,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赔偿。具体到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存在恶意或故意情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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