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合劳仲通〔201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职能,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市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新站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1、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市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均含本数)以上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在市民政局等市级机关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本市市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新站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在区仲裁委管辖,但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1、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区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均不含本数)以下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市属国有资产控股除外)、私营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在区民政局等区级机关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被申请人为本通知第一条第4项、第二条第4项中法人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包括办事处),注册资本额以法人单位的注册资本确定管辖仲裁委。
四、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庐江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均由所在市、县仲裁委管辖。
五、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直接受理处理的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予受理处理,但属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六、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当事人先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不得推脱。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仲裁委对已接收材料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移送的仲裁委应当接受,不得推脱;受移送的仲裁委发现本仲裁委也不具有管辖权时,不得再次移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有关案件管辖仲裁委的书面决定。
移送案件时,仲裁委之间应做好交接,并告知当事人。
八、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各县、市、区(开发区)仲裁委可书面请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1、管辖权不清的劳动争议案件;
2、其他不适宜本仲裁委受理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九、各县、市、区(开发区)仲裁委因管辖权不清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由最先接到申请书的仲裁委书面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十、各县、市、区(开发区)仲裁委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受理处理案件,不得受理本仲裁委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的案件予以推脱。
十一、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十二、本通知自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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