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作者:苏看律师 138 6610 2361 |
|||||
工伤待遇项目 |
赔偿标准 |
法律依据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十级 |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十级 |
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
||
备注:
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
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住院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
|||
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原规定)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20元/天 |
基金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
||
交通食宿费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
|||
工伤医疗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
|||
工伤康复费 |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
|||
辅助器具费 |
具体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条例》第三十三条 |
|||
生活护理费用 |
完全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
||||
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九条 |
|||
备注 |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合肥地区2011年统筹地区月均工资为3786.8元,2012年为元4226.8元 |
||||
|
|
|
|
|
|
下一篇:安徽省合肥市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