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四大权益”将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2-6-6 浏览:2353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长春市总工会在市工人文化宫门前举行了宣传日活动,向广大女性职工明确“四大权益”将受法律保护。
《特别规定》明确了女性职工的“四大权益”:划定了女性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普遍性的禁忌,如不能从事矿井以下作业、高强度劳动,以及女性特殊生理时期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对怀孕期女职工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特别规定》除明确98天产假外,还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期女职工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明确提出不得对女性职工进行性骚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在宣传日活动中,市总工会女工部的同志不断向前来咨询的女性发放《特别规定》单行本及相关宣传材料,并设立专门咨询台,向市民广泛宣传《特别规定》颁布的意义及内容等,并对市民提出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履行原有劳动合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来自市总工会及部分区、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干部参加了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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